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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
遼寧省質檢局 2015/6/11 9:38:46 閱讀:38804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以下簡稱“獲證企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檢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遼寧省行政區域內各級食品相關產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對獲證企業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對獲證企業的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對獲證企業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開展對獲證企業《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年度自查報告》的審查(以下簡稱年度審查)、建立獲證企業質量安全信用檔案。
第四條 各級監管部門要將獲證企業的監督管理作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轄區監管責任制,形成統一、聯動、高效的監管機制,確保監督管理工作取得實效。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領導和協調全省獲證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級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實施轄區內獲證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查處轄區內獲證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受省局委托組織轄區內獲證企業的年度審查工作;建立有關信用檔案。
第七條 縣(區)級監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獲證企業的監督檢查工作;對獲證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建立有關信用檔案;協助市級監管部門做好獲證企業的年度審查工作。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八條 各級監管部門應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相關產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并按照年度計劃組織開展工作。 第九條 對獲證企業監督檢查的方式包括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根據監督檢查需要,可以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技術專家、消費者代表、媒體記者等人員參與檢查工作。
第十條 各級監管部門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檢查現場、檢驗產品等方式,并按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獲證企業監督檢查記錄表》(見附件1)的要求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一條 對獲證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必須由2名以上監管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
第十二條 獲證企業應當指派有關人員配合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回答相關詢問,協助檢查工作的開展。
第十三條 縣(區)級監管部門應重點按照以下內容對獲證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一)是否按照規定要求在產品包裝上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標志,是否符合產品標識標注的其它規定;
(二)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工藝是否已經發生變化,是否按照法定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三)原輔材料進貨查驗制度是否有效運行,有針對性地對企業原輔材料的采購進貨、入庫驗收、保管和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四)產品出廠檢驗的實施情況,重點檢查出廠檢驗記錄和報告; (五)其它可能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情形。
第十四條 專項檢查是指對獲證企業安全隱患較多的重點地區、重點產品和重點行業開展的專項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可由各級監管部門自行組織開展,也可由上級監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時可以對獲證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一)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被舉報的; (二)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被媒體曝光且造成影響的;
(三)企業存在制假售假行為的;
(四)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需要對獲證企業持續保持生產合格產品能力以及各級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工作質量進行抽查的。 第十六條 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企業獲得生產許可的產品可能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應及時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第四章 年度審查
第十七條 年度審查是指獲證企業每年度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年度自查報告》(以下簡稱自查報告)規定內容進行自查,并向企業所在地市級監管部門提交書面自查報告,各市級監管部門對企業的《自查報告》進行審查,并從申報年度審查企業中抽取部分企業進行實地檢查,核實企業是否履行許可證相關法定義務,并具備持續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
省局委托各市級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獲證企業的年度審查工作,督促食品相關產品獲證企業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第十八條 獲證企業自取得生產許可證之日起(獲證當年除外),每年應如實向其所在地市級監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
(二)《自查報告》(附件2);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獲證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提交前款規定的復印件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九條 企業提交年度報告時間為每年的5月份或10月份上旬(以許可審批日期為依據,凡是上半年審批的5月份提交,下半年審批的在10月份提交)。市級監管部門應自收到企業年度自查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初審,并從申報年審企業中抽取10%的企業進行生產條件實地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列入實地檢查對象: (一)企業年度審查材料有不實之處或有所隱瞞的;
(二)獲證企業在本年度年審期間被投訴、舉報的; (三)獲證產品在本年度年審期間監督抽查被判定為不合格的;
(四)本年度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條 開展企業生產條件實地檢查,必須由2名以上監管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重點檢查企業是否存在違反許可證法律法規的行為,是否存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實施通則和細則中規定的輕微缺陷、不符合項以及企業自查報告與實際情況的符合性,檢查時間不超過1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在年度審查中發現獲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市、縣(區)級監管部門應按生產許可證相關法律規定及時做出處理:
(一)不符合該類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要求的;
(二)企業獲證后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包括生產地址變更、生產線重大技術改造等)、企業名稱變更的(包括企業名稱、住所名稱、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的)、企業獲證產品擅自增項的(包括增單元、增規格、增生產基地);
(三)未按照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 (四)出租、出借、轉讓或者變造許可證證書和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
(六)在獲證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嚴重違法行為的;
(七)在實地檢查中獲證產品經抽樣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的; (八)不按規定報送或者虛報年審材料的,拒絕接受年度審查的;
(九)違反其它法律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獲證企業提交的年度審查材料或實地核查未發現問題的,年度審查結論為“合格”。企業年度審查材料或實地核查中發現存在問題的,應向企業下達《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年度審查不符合項目改進表》(見附件3),同時應明確整改時限及要求。企業按要求時限完成整改,經確認符合要求的,年度審查結論為“經整改年審合格”。 第五章 信用檔案
第二十三條 各級監管部門要掌握轄區內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數量、生產規模、生產品種、生產條件和產品質量狀況等信息,建立獲證企業信息數據庫。
第二十四條 市級監管部門建立轄區內獲證企業的監督檢查、年度審查、監督抽查、風險監測、舉報投訴、案件查處等相關信息檔案,并負責將有關信息上報省局。 第二十五條 縣(區)級監管部門要建立獲證企業質量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條 參與獲證企業證后監管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嚴格檢查、秉公執法、不徇私情。 第二十七條 對獲證企業的現場檢查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檢查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 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帶有區域性、行業性、傾向性的產品質量問題,或者發現涉及人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風險方面的信息時要及時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禁止以下形為,對違反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組織監督檢查造成后果的; (二)隱瞞監督檢查信息的; (三)阻礙、干涉監督檢查工作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偽造或者指使他人偽造記錄的; (五)擅自向外透露企業商業秘密的; (六)利用監督檢查工作參與有償活動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對未納入生產許可發證目錄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各級監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第三章監督檢查章節的相關內容進行監管。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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